《物权法》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学校、幼儿园、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、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能抵押。学校、幼儿园不论是公办的,还是民办的,都是为社会公益目的而设立的,只是投资渠道上不同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,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,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。除学校、幼儿园、医院外,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也不得抵押,比如,不得将公共图书馆、科学技术馆、博物馆、国家美术馆、少年宫、工人文化馆、敬老院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用于社会公益目的的设施抵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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