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》第八条:“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础单位进行登记。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。”,《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五条“不动产单元,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。”多个不动产单元如果在空间上是分隔独立,或虽然在空间上是连续的但具有不同的属性(如用途、使用年限不同等),应分开办理多个不动产登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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